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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虚报注册资本罪适用的范围

发布者:廖宏浩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公司法 |691人看过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我国投资创业,或者企业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的第一个刑事法律风险就是刑法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金。如果是单位犯这个罪名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2014年的时候,由于修改了公司法关于,认缴出资的规定。所以,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赛,2014年出台文件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只对依法实施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适用刑法158条,和159,他的规定,除此之外,对申请公司的单位和个人不再追究虚报,注册资本罪。

于是有人认为现在已经不在有虚报注册资本罪。其实这个认识是错误的,根据上文讲到的相应通知里面明确规定对依法实施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仍然适用刑法158条之规定追究虚报注册资本罪。

那么下面重点来了,哪些行业,依然将被追究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呢?

根据相关规定,在我国暂不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一共是二十七个,分别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实际上这些公司里面我们经常看到,有比如说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劳务派遣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进行实缴出资的。如果想开办此类公司,又没有进行实缴出资者,有无可能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廖宏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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