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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张XX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善权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2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黄XX因与被申请人张XX、徐XX、张XX、张X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6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XX申请再审称,徐XX在出售涉案房屋时已经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不存在特殊身份,其已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徐XX不具备要求确认《买卖房屋契约》无效资格,一、二审法院认定徐XX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系错误。一、二审法院未依据1996年《房屋买卖契约》签订时的法律审理合同的效力,而依据2004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确认合同无效,显系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黄XX提出再审申请。
张XX、徐XX提交意见称,张XX、徐XX均为北京市平谷区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贾各庄村委会认可张XX、徐XX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受村里的分红。张XX、徐XX是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黄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XX与张XX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实际买受人为黄XX,但张XX、黄XX均非北京市平谷区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涉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一、二审法院认定该《买卖房屋契约》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黄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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