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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等与B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善权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侵权 |1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等与B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昌民初字第10847号 原告A,男,1939年10月25日出生, 原告原告A,女,1939年1月11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1年2月4日出生, 被告A,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B与被告C、D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B及其委托代理人C,被告A、B及其委托代理人C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B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是两原告的长子,两原告在昌平区XX有一宅院,1981年,两原告在此院建造北房五间,1984年两被告结婚,婚后与两原告在一起生活,1986年两被告单过,1987年两被告在该院建东房两间,西棚子两间,1994年宅基地登记时,该院登记在原告A的名下,现两原告年岁已高,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且均有病在身,经常住院治疗,被告不仅不予过问,而且还对原告谩骂并欲将原告逐出家门,原告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居,也为了有一个安定的、清静的住所,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昌平区XX院内的北房五间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北房东首两间为原告的,西首三间为被告的,因为在1986年分家协议中已经确认了西首三间北房归被告所有,并且被告一直居住使用,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3年,曾以A前的名义审批进行翻建,但是原告不让建,所以一直没有建, 被告A前辩称:答辩意见同被告B, 经审理查明:A与B系夫妻关系,A系二原告的儿子,A前系二原告的儿媳妇,两原告在昌平区XX有一宅院,1981年,两原告在此院建造北房五间,两被告婚后与两原告在一起生活,1987年两被告在该院建东房两间,1996年两被告在该院建西棚子两间,1994年宅基地登记时,该院登记在原告A的名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地号为:23080049,四至为:东至距关道东沿5米、西至距王文新家东沿、南至距黄进发家后檐强、北至距A家南沿,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户口本、现场照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照片,被告提交的户口本、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诉争的古将村43号院内的北房五间,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是二原告所建,且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A名下,故诉争房屋应归二原告所有,二被告辩解提出的分家协议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昌平区XX院内的北房五间归原告A、B所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A、B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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