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美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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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美清律师代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保证人”借新还旧不知情”等抗辩均被驳回

发布者:邬美清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3日 18人看过 举报

2026-07-0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同时,原告与多名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及连带责任保证书,约定各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仅偿还少量本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本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后,其中一名保证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案件难点

  保证人上诉理由充分:上诉人提出多项抗辩,包括对"借新还旧"不知情、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债权人骗保、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保证期间已过等,每一项均可能影响保证责任的认定。

  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存在争议:上诉人主张未收到催收通知,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应免除。

  公证送达的效力认定:债权人通过公证方式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保证人质疑公证送达程序的合法性。

  案件标的额巨大:涉及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复杂。

  三、律师代理成果

  全面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负担。

  四、律师作用

  有效应对"借新还旧"抗辩:上诉人主张对"借新还旧"不知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代理律师指出新贷与旧贷的债务主体不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构成"借新还旧",法院采纳该意见。

  成功论证保证期间未过:代理律师举证证明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通过公证送达方式向上诉人送达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上诉人虽质疑公证送达程序,但未提供证据反驳,法院认定保证期间未经过。

  有力反驳"骗保""恶意串通"等主张:上诉人主张债权人骗取其提供保证、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代理律师指出上诉人未提供任何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等主张均不予支持。

  二审应诉策略得当: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多项上诉理由,代理律师逐一进行针对性答辩,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邬美清律师:内蒙古大学法律本科,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职业17年。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120********0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
1150120********00 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