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孟某,女。
委托代理人:程律师。
被告: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葛伶俐,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诉被告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转入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孟某的委托代理人程律师、被告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伶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原告的个人财产10万元归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6年1月10日(农历)举行结婚仪式,同年2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吵打。
原告现处于妊娠期间,无经济来源,被告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燕某某辩称,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会在以后的生活中改正缺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原告孟某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夫妻感情却已破裂。
故对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孟某与被告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孟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