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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红律师
执业资质:1320120**********
执业机构: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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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孟庆红律师|时间:2019年03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678人看过
《合同法》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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