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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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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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儿不慎从房顶坠落身亡,谁来担责?

发布者:王祥州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766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2年,叶某一家到宁德市A区打工,租住在赖某位于该区某村房屋内,租金为300元/月,水电费按照使用情况按实支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13年12月,赖某告知其所出租的房屋需要拆掉重建,在房屋建成之前,搬至蔡某所有的房屋内租住,房屋租金及水电费按照先前标准执行。2013年12月1日,叶某一家搬到蔡某家中,居住在第二层。次日下午,叶某之女(小颜)放学回家到二楼玩耍时,不慎从楼顶坠落,不幸不治身亡。

【律师观点】对于小颜的不幸身亡,叶某、赖某、蔡某三方各执一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蔡某与叶某是否形成租赁合同关系;2、赖某是否需要对小颜的不幸身亡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责任;3、蔡某是否需要对小颜的不幸身亡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对此,我认为,赖某及蔡某作为房东,对出租房屋给叶某一家居住时,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其所出租的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是否已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将直接决定赖某及蔡某承担何种责任及多大的责任。同时,虽然叶某与赖某及蔡某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因在事故发生后,叶某有向A区某派出所报警,并要求该派出所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笔录,因此,本案叶某承租赖某及蔡某的事实方可确定。

【法院审判】宁德市A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叶某及其妻子作为小颜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未叮嘱小颜切勿到屋顶阳台玩耍,对本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赖某在向叶某妻子介绍给房屋时,对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蔡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审查叶某一家人的家庭情况,也未告知房屋楼顶未设置防护栏的情形,也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未尽到出租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赖某、蔡某各自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办案体会】在承租房屋时,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以免在发生争议时,无相关书面依据,进而产生维权困难。同时,作为父母,在除外打工承租房屋时,应当注意查看所承租房屋的构造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切勿因房租便宜而承租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租住。作为房东,应当及时查看自己的房屋是否存在因年久未用的情况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如有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出租之时详细告知承租人有关房屋情况。以免发生争议时各执一词,对薄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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