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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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赟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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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受邀投资办厂时隔4年要求返还投资款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发布者:王祥州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行政诉讼 |1311人看过

2011年3月份许,被告蔡某以投资10万元可享受公司30%的分红等理由邀请原告投资办厂,原告经被告劝说,交付10万元作为投资款由被告蔡某办厂用。被告蔡某仅向原告余某出具一张收款收据,上载明,收到合作股金人民币10万元整。后原告在被告开本的工厂中任技术管理,领取相应工资。后原告觉得被告在欺骗原告,故而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并分红,被告不但不予返还,还殴打了原告,为此,双方闹到当地派出所,但事情终无法解决。

原告余某于2015年委托本律师事务所维权诉讼。本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本律师处理维权事宜。在诉讼过程中,本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蔡某并没有按照约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时在经营过程中,未与原告协商具体细节,同时被告也未曾兑现分红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蔡某返还投资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按照法律程序通知被告蔡某应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蔡某提出原告所支付的10万元已实际投资购买机台,因原告的原因导致工厂严重亏损并倒闭,要求原告对工厂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工资单、财务清单、购销合同等材料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均具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原告已向被告交付款项10万元,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工厂曾分红,也无证据证明原告曾参与工厂管理,原告投资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返还投资款及相应利息,应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投资有风险,在投资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投资前尽职调查,以掌握投资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要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上述案例中,虽未签订投资协议,但对于原告而言,尚好有收款收据作为支付投资款项的凭证,方能作为原告提请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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