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248-425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程**、朱**,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林。(第4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X强。(第4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X祝。(第4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第4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X良。(第42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X村。(第4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勋。(第4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X福。(第4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钢。(第4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灵。(第4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第4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冼X文。(第4259号)
委托代理人郑汉东,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X林等十二人(以下简称杨X林等十二人)劳动争议纠纷十二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50-752、754-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X林等十二人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关于杨X林等十二人的加班工资差额,XX公司与杨X林等十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上述劳动合同对杨X林等十二人的月工资数额及加班工资数额分别作了约定,但根据XX公司和杨X林等十二人确认的工资表,XX公司向杨X林等十二人支付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含各项补贴)、加班工资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并不完全一致,XX公司向杨X林等十二人实际支付的加班工资不是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计算,从该工资表中也无法计算出XX公司每月支付的加班工资的具体标准。因双方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没有明确约定,从该工资表中也无法计算出XX公司已付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原审以工资表中杨X林等十二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包括各项补贴)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据此计算的杨X林等十二人的加班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XX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XX公司没有足额支付杨X林等十二人的加班工资,杨X林等十二人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XX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根据杨X林等十二人的平均工资和工作时间所计算的经济补偿正确,本院予以确认。XX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十二案二审受理费120元(每案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茹
代理审判员张士光
代理审判员邓亚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玉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