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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行政诉讼人身损害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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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街道办强拆房屋,如何确认违法?

发布者:李保锋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2日|分类:法律文书代写 |4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因贵州省福泉市古城墙建设项目,X市政府(被告一)和X街道办(被告二)拟征收原告的房屋。2016年6月27日12时左右,二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的厂房进行强制拆除,并在当日13时左右强拆完毕。在原告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下,二被告其实没有权利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同时,二被告也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拆除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厂房的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李律师认为:二被告在没有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就对原告厂房进行拆除,该拆除行为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强制法》的调整。其次,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同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二被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确认为违法。

       无论是市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还是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均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施,而且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所以,如果试图主张强拆行为违法,前提和程序可以作为“两大切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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