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6月,X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被告)对赵某(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赵某位于该县 X社区的房屋无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第32条规定,要求赵某三日内自行拆除该房屋。
李律师认为,被告在接到原告违法建房举报后,虽依法立案,组织调查,但是被告调查的内容与其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建房时间、面积及原告本人的陈述均不一致,且被告亦没有提供原告房屋位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勘验笔录没有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勘验。因此被告对原告以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应当撤销《处罚决定书》。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蒙)城管(规划)罚【2017】X号行政处罚决定;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在待征收区域,面对较低的补偿标准,很多被征收人会选择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户主或厂长会突然收到《处罚决定书》,居住多年甚至几十年的房屋或厂区突然变成违章建筑。虽然大家并不认可是建筑建筑,但是如果真的遇到这种情况,李律师认为这只是有关部门“推进征收进度”的“策略”,大家不可掉以轻心,应该及时起诉撤销掉《处罚决定书》。否则,《处罚决定书》等文件一旦生效,很有能进入司法拆除程序,那时再维权的难度会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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