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梅律师
李荣梅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查看服务地区

律师不接受该地区电话咨询,建议一对一在线咨询.服务时间:(09:00-21:00)

咨询我
09:00-21:00

继承的方式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李荣梅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8次举报
2020-10-28


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代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程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说明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但如果不是出于夺取遗产的动机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是指继承人有能力抚养照顾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但不予以抚养和照顾,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对于继承人因工作在外或在国外等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照顾被继承人生活的;或继承人因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尽义务的;或继承人虽有经济扶助能力,但被继承人经济并不困难,无需扶助的,则不能认定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应受情节严重的条件限制,如非情节严重,只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因琐事经常发生吵闹等情况,则不构成虐待行为。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应当是时间较长、手段恶劣,如冻饿、毒打、恶毒咒骂,对其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后果严重,如造成重伤、病残、精神失常、死亡等,社会影响较大引起公愤的,才构成虐待行为;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根本没有订立遗嘱,继承人为了夺取或独吞遗产而制造假遗嘱的行为。伪造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了遗嘱,但法定继承人发现这个遗嘱对自己不利,为了夺取或独吞遗产而将遗嘱内容进行篡改的行为。销毁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而法定继承人发觉这份遗嘱对自己不利,或者出于夺取全部遗产的动机,而将遗嘱销毁的行为。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李荣梅律师,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学士,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8118487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6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股权纠纷
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1130120********60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