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外包行为是扰乱社会保险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工伤保险为例,《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由此可见,各个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同,社保外包行为可能会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倘若高费率行业都将社保缴纳业务外包给低费率行业,一方面导致社保基金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导致社保基金支出增加,则会严重扰乱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秩序。因此,社保外包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保险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企业社保外包、社保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社保外包、社保挂靠一旦被认定无效,企业不但达不到转移劳务用工风险的目的,还会因为没有为己方员工建立合法的社会保险关系,导致员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全部费用由企业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