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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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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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可以要求对方损害赔偿的情形

作者:李荣梅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5次举报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规定,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是离婚诉讼的无过错方,并且是据此事实造成的离婚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李荣梅律师,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学士,河北冠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8118487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6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