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能够证实追债方眼见债务人自杀却未能提供及时的救援,进而造成其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乃至最终丧失的事实,那么其实施者很可能会被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从而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罚。
一、催债人导致对方自杀催债人有责任吗
在通常情况下,除非债务方有不当行为导致追讨过程出现超乎法律范围的情况、并因此与债务人之间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因果联系,否则便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若借由追债一途采取的举动已经超越了合规的界限,在此种情形之下,尤其是如果这样做直接导致了债务人的自杀事件发生时,追债方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倘若确属自杀,且在此之前债务方不曾以言语相激等方式明显表现出对其债主的放任态度,那么追究其追债方的法律责任便不甚恰当。
反之,倘若能够证实追债方眼见债务人自杀却未能提供及时的救援,进而造成其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乃至最终丧失的事实,那么其实施者很可能会被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从而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