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因此,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是可以不实缴出资的。出资期
限尚未到期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可以不进行实缴出资,此时股东如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属于合法行为。
因此,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转让股权属于合法转让,不适用《公
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和第18条:在股权转让后,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随之转移,受让方对股权的权利义务概况承受,即应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股权尚未实缴的出资义务(在章程规定
的出资期限内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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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