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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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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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即转让的两种情形

作者:李荣梅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22次举报
2023-05-12


(一)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因此,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是可以不实缴出资的。出资期

限尚未到期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可以不进行实缴出资,此时股东如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属于合法行为。

因此,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转让股权属于合法转让,不适用《公

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和第18条:在股权转让后,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随之转移,受让方对股权的权利义务概况承受,即应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股权尚未实缴的出资义务(在章程规定

的出资期限内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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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梅律师,电话:15075131578。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学士,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6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
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1130120********60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