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 未实缴出资即转
让其所持有公司的股权的现象多有发生《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20修正)》第13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荣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