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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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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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装修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李荣梅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3日分类:11浏览:311次举报
2023-03-03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7日,吴某霜向某地产出具一份《某花园认购须知确认书》,确认书第五项装修知悉确认中载明:“本人在签订本确认书前,已知悉贵司开发的福州某花园项目是以毛坯交付,因此同意与贵司指定的第三方装修公司通过签订《装修协议》进行装修……本人在签署本确认书之前,已知悉装修交付标准、装修风格、装修价格且没有任何异议……如本人最终成功购买福州某花园项目商品房,本人承诺按贵司要求签订《某花园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贵司指定的第三方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协议》。”确认书第六项载明:“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充分知悉并认可本确认书提示内容,且贵司已就上述内容进行现场公示,并逐一向本人进行说明,尽到通知义务,本人对确认书所述内容认可且无异议。”

2018年7月6日,林某、吴某霜与某地产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林某、吴某霜购买某地产建设的位于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北侧某花园(地块二)一处房产,房产总价款4920180元。同日,林某、吴某霜与某集团签订《装修合同》一份,约定林某、吴某霜自愿委托某集团按本合同约定标准,对林某、吴某霜购买的某花园的房产进行户内结构的优化及装修改造,合同总价款为469080元,合同载明:“双方确认,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是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对条款内容已有充分的了解和共同的认识。”同日,林某、吴某霜(乙方)与某地产(甲方)、富利地产(丙方)签订《三方协议》一份,约定:甲、乙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交付标准因乙方要求丙方进行装修改造,将由乙方和丙方在装修阶段自行协调工序和进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交付标准被乙方与丙方签署的《装修合同》所对应的装修及改造标准所覆盖。乙方按照《装修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丙方支付装修款……为便于装修及改造施工,乙方委托丙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代为与甲方进行房屋交验、收房、领取钥匙并由丙方进行装修改造施工,甲、丙方无须再另行书面通知乙方……。2018年7月10日,某地产向林某、吴某霜代收装修款469080元。林某、吴某霜认为,某地产强迫林某、吴某霜与指定的富利集团签订《装修合同》的行为实质为捆绑装修,目的是变相提高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请求确认其与某地产、某集团签订的《装修合同》《三方协议》无效,并要求退还全额装修款。

【案件焦点】

捆绑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之间成立的合同系意思自治的结果,非法定事由,不得对合同效力作否定性评价。第一,案涉《装修合同》《三方协议》系林某、吴某霜与中悦地产、某集团自主签订,林某、吴某霜并未举证证明某地产、富利集团以欺诈、胁迫手段逼迫其签订案涉《装修合同》《三方协议》,且《装修合同》《三方协议》均明显标注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是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对条款内容已有充分的了解和共同的认识。林某、吴某霜主张签订《装修合同》《三方协议》并非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法采信。第二,《装修合同》《三方协议》系出于各方真实意思,林某、吴某霜的自主选择权并未被剥夺,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变相加价是否存在,林某、吴某霜并无证据证明中悦地产、某集团存在关联关系,即林某、吴某霜并未证明该款项最终由某地产收取,因此无法证明某地产、某集团存在通谋规避政府限购政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故林某、吴某霜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而林某、吴某霜并未举证证明《装修合同》《三方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举证证明《装修合同》《三方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故林某、吴某霜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林某、吴某霜诉请与某地产、某集团签订的《装修合同》《三方协议》无效并返还相应装修款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李荣梅律师,电话:15075131578。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学士,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6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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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0********60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