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或者更换,本质上属于公司自治范围,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并非由法律强制管理范畴。为保持公司的活力,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充分保护公司股东选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管理者的权利,而不应进行不当干预。故法院对于挂名法人起诉要求变更的,不予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因挂名法人并非公司股东,其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则挂名法人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挂名法人对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李荣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