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贵生律师网(华律网推荐认证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法律咨询热线:15129882209
马贵生律师 近期帮助过:10026 网站积分:20666 好评率:100% 一对一咨询
手机:15129882209(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传真:
邮箱:362522927@qq.com 执业证号:1610120********38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西安市团结南路16号中晶科技广场B座14层
更多
成功案例
旅游中的侵权纠纷案件目前,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出现越来越多的旅游纠纷案件。其中,在旅游过程中因交通事故侵权而引发的案件占多数。由于这类案件涉...2015/11/5 17:47:33电梯买卖安装纠纷案件(二)本律师接受被告国内某知名品牌电梯公司委托,介入一起买卖电梯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系电梯销售公司,与被告签订了购买和安装电...2015/11/5 17:47:27电梯买卖安装中纠纷【承办过程】2014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电梯设备销售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电梯一台,型号为SYZ-JY-Y-02。...2015/11/5 17:47:20
2022-04-252021-01-31很满意态度好2020-08-25谢谢你2020-06-24谢谢2019-07-28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疑难想寻求马贵生律师帮助,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马贵生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马贵生律师电话(15129882209)寻求帮助。

律师随笔Lawyer Blog

知识产权外观设计专利案例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17年08月07日 14时18分 | 已阅读: 720 | 举报

答辩状答辩人:广东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答辩人:苏州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其外观专利侵权案件,答辩如下: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判断是否侵权要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判断的方式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根据...

                                   答辩状

答辩人:广东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苏州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其外观专利侵权案件,答辩如下: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判断是否侵权要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判断的方式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公证书记录,被控侵权产品轮子上方保护盖有防撞条。消费者会明显注意到两个轮子上方半圆形防护盖顶部有黑色半圆形防护条,防撞条表面与保护盖持平,左右对称,产生更为突出的美观视觉效果,足以吸引消费者注意力,一般消费者完全有能力判断区别,两者之间不会混淆的。

   涉案外观专利产品的整体为长条形,由踏板和轮子组成,形状类似“领结”状属于公知设计、通常设计。在此设计基础上,被控侵权产品图案与涉案专利有很大差距。具体两者归纳特征对比:

   涉案专利产品:从俯视图看,左右两边带有对称的多边形脚踏区域,其内带有略微凸起的辐射状防滑条纹,靠近中间的侧边,带有圆环和长条形的图案。踏板两侧为轮子,轮子侧面带有“五瓣花形”图案;轮子中部以上由与踏板一体的轮胎防护盖包围。底盖光滑。

   被控侵权产品:从俯视图看踏板内带有放射状和波浪形相交的防滑条纹。脚踏两侧为轮子,轮子侧面带有三根椎体状线条与中间带有中空的圆形图案相交;轮子上方半圆形防护盖顶部内有半圆形凹槽,防护盖半圆形凹槽内有黑色半圆形防撞条,防撞条表面与防护盖持平,左右对称美观,使用中能明显与其他车辆区别。底盖左右对称旋风形状图案。

   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1、《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是一项现有设计与该产品惯常手段置换后简单组合,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为现有设计。现有设计产品整体为长条形,由踏板和轮子组成,轮子高于脚踏,轮子中部以上有保护盖,设计1保护盖部分盖住轮子,设计2保护盖大部分盖住轮子。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该产品整体形状相同,顶盖、底盖、轮子和保护盖等均为两个,成对称布置,顶盖为平面、底盖弧形突出,踏板前后面及地面由左右两侧至中间带有内凹的圆形弧度,类似“领结”状。设计1和设计2的立体图、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与仰视图上,图形中间实线表示本设计的两轮电动车是由左右两半部分所组成,这两半部分能够彼此相对扭转。故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为现有设计,未落入被答辩专利产品保护范围。

    三、被答辩人要求赔偿金额无法律依据,且金额过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四、我国目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遵循“填平原则”旨在通过赔偿使被侵权者的权益得到公平的补偿。故若同一被控侵权产品同时侵犯若干知识产权赔偿时应采用技术分摊规则,而不是简单累加计算原则。被答辩人对同一被控侵权产品既主张外观专利侵权赔偿,又主张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被答辩人重复计算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被答辩人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且被答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因全部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