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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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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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杀人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哪些

作者:于勇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51次举报


1、在认识因素上,对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认识在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的杀人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是希望即积极并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甚至顽强地实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在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任其事态发展的态度。在放任的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来积极追求或是努力争取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如交通肇事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发生后,不采取积极抢救而将生命重危的被害人拉到野外抛弃,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


自1999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具有非富的工作经验。现就职于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为151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9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