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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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与黄X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于勇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廖XX与被告**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川0504民初38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XX,被告**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刚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出国证照办理费用30000元(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3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0%从2016年10月8日起计算2年4个月);2、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合伙将相应劳务人员输送出国,被告于2016年10月8日收到原告支付的劳务人员相关出国证照办理费用30000元,并约定办理相关签证完毕后,原告将该收条退还被告,现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相关签证,且拒不向原告退还该3000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刚辩称:1、被告与原告之间无合伙关系;2、原告不具有劳务输出的相关资质;3、被告仅受张XX的委托,代为收取出国劳务人员办证费用和接机费用,被告不应当承担中介费用,也不应当承担返还3万元的责任以及资金利息,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某、许XX、徐XX委托原告廖XX帮忙介绍出国务工,2016年10月8日,原告廖XX将三人出国“澳洲”的接机费15000元、难民签证定金15000元交付给被告**刚,**刚向原告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王某某、许XX、徐XX到“澳洲”接机款15000元,另收到办理难民签证的定金15000元。注,以上人员到“澳洲”后年薪不低于20万元,并且不得让以上人员从事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在三个月之内必须为劳务人员办理好难民签证,如没有办到以上事情,张XX将赔偿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壹拾叁万捌仟元每个人)。注:工作许可拿到以后,此收条交给**刚。收款担保人:**刚(代收)。
原告在庭审中称,不认识被告**刚,原告和张XX有合作关系,由原告负责介绍需要出国到“澳洲”的劳务人员,张XX负责在“澳洲”接待劳务人员和办理劳务人员务工的手续,“接机费用和办理难民签证的费用”属于张XX的,由张XX收取,认可上述三个劳务人员在“澳洲”的相关务工手续证件已办理,三个劳务人员在“澳洲”已务工。
被告在庭审中称,不认识原告廖XX,受“幺舅”张XX的委托从廖XX处收取了上述三个劳务人员的“接机费用和办理难民签证的费用”共计三万元。“收款担保人”的意思为经电话联系其“幺舅”张XX,张XX承诺可以办理上述人员的在“澳洲”务工的相关证件后,才写成收款担保人,其目的是保证上述劳务人员在“澳洲”的务工手续能办理。
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并申请诉讼费免交,未获批准后,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为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相关签证手续,但在庭审中,原告认可“王某某、许XX、徐XX”三人到“澳洲”后,在“澳洲”务工的相关手续已经办理,上述三人的费用“接机款、难民签证定金”共计三万元应当由张XX收取。因此,原告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理由相悖,故本院对原告诉讼的事实和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30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在诉讼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申请诉讼费免交未获批准后,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对原告在诉讼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诉讼规程,企图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和制裁;企图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扰乱诉讼秩序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和制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廖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1999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具有非富的工作经验。现就职于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为151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9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