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盛冬律师网

法学专业,多年法律工作经验,执业多年承办多起:刑事辩护、离婚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案件

IP属地:江西

许盛冬律师

  • 服务地区:江西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00-20:59

  • 执业律所: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7939590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婚生子或养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生父遗产广丰婚姻律师

发布者:许盛冬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00人看过举报

非婚生子或养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生父遗产广丰婚姻律师

  广丰婚姻律师,电话13879395909,广丰律师,广丰专业律师

  在婚姻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表明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是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剥削的。《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对生育妇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视为非婚生子女。

  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 婚姻律师团队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西 上饶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87939590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5415

  • 昨日访问量

    2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许盛冬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