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宝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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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强奸罪与非罪的难点思考

作者:任宝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32次举报

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条件的改善,时代赋予现代人们在生活、工作上的压力,精神信仰的缺失,价值观的错位,性解放思想意识的传播,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单亲家庭、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媒体、微信等通信工具中不良的信息传播和错误舆论导向等等,导致强奸罪是在当今中国社会中最高发的刑事犯罪之一。

无所谓幸与不幸,这正是我们所处的时代。

强奸罪是最常见的罪名,在这里我不想做概念解释和理论探讨,我只想表达在实践中强奸罪与非罪难点的思考和我办理了很多这类案件后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的焦虑与不安。

一方面,实践中大量的受害人不报案、晚报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强奸犯逍遥法外,这客观上又纵容了犯罪行为,致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獗,从而又导致了强奸案的高发多发,更多的受害人受害,更多的家庭迎来噩梦,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更有可能激化矛盾产生更多的伤害类、致人死亡类暴力案件。

因为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女性受害者在遭受侵害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选择不报案或者晚报案。这样直接导致两种可怕的后果。由于强奸罪犯罪行为的实施一般比较隐蔽,只发生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很少有第三人在场。不报案直接导致侵害人的犯罪行为得不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实践中更有受害女性遭受侵害人的再次、多次强奸。晚报案很可能导致证据无法取得(刑法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从而公安机关无法定罪立案,犯罪分子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强奸罪定罪的两个最重要证据是1、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2、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受害人(妇女,目前我国男性不能是强奸罪的受害人)的意志,这两点都需要有充足的直接证据或者形成证据链条来证明。实践中,晚报案这些证据都很难取得。没有证据就不能定罪。

强奸案中的受害人在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后不报案、晚报案本来想保护自己,往往不但没有保护了自己,反而使自己处于再次遭受侵害的危险当中。不仅放纵了犯罪,更使犯罪分子胆大妄为,再次作案,使别的女性也处于这种危险当中。我们人首先是社会的人,每个公民是要承担起基本的社会责任的,为大家,更为了自己,不要再放纵犯罪了。

另一方面,很多女性报假案,把自愿的发生关系说成是强奸,诬告陷害,致使很多男性无辜被冤枉,扣上强奸犯的帽子,精神上受到极大摧残,损失大量钱财,更有甚者含冤入狱。我们认为相对于放纵一个罪犯,冤枉一个好人更加可恶。

这种情况也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很多女性在自愿与人发生关系(通奸)被人(丈夫、男朋友、家人、朋友等)发现后所谓的不得已或者两人感情出现变故后报复陷害。在这种情况下,女性报案时一般会提前准备好各种证据,传唤男性时,男性大多数会承认发生了关系,但是不会承认违背妇女意志。这样构成强奸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发生关系的证据就有了,如果女性准备了甚至伪造了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因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主观性非常强,实践中往往是看女性一方主观怎么说),那么男性很可能被定罪量刑。另外一种情况是,女性利用微信等通信工具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认识男性后主动与男性发生关系后,为了钱财,恶意报假案,敲诈勒索。好多男性高估自己的魅力,不洁身自好,陷入圈套,为了自己名誉,息事宁人,不把事情闹大,损失大量钱财,也有甚者含冤入狱。

特别要指出的是女性报假案很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践当中有查明事实后男性解除强制措施后(从看守所放出),紧接着女性以诬告陷害或者敲诈勒索遭刑拘。所以,请三思。

那么男性除了洁身自好外,遇到这类事情时,应当如何自我保护呢?首先要实事求是,不要因为害怕自己再去编造一些证据,用一个谎言来证明一个谎言。实事求是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另外要冷静思考,找专业人士详细咨询,努力找到自己无罪的证据或者对方诬告陷害、敲诈勒索的证据。

强奸罪在法律上规定的很明确,但是在实践中罪与非罪的界定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在实践中往往不单是法律本身,还掺杂了自然环境、客观条件、伦理道德、爱恨情仇等等因素,纷繁复杂。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那是爱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那是原则。一切的懦弱、一切的不应该和一切的追悔莫及,一切的一切,是不是因为我们想要的太多,而能真正放下的太少。

任宝义

2015年7月19日

任宝义律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律师实务与专业领域的研究,担任多家企业、个人的法律顾问。执业过程中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乐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9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知识产权、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