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宝义律师
任宝义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6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邢台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任宝义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3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11月21日被告李X给原告李XX书写的10万元借条一张真实有效,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金钱的义务,被告理应按借条中的约定还款日期履行自己的承诺,但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X偿还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该借款虽是被告李X以个人名义所借,但系被告李X、刘X夫妻存续期间发生,产生借款后被告李X曾向被告刘X进行汇款,由此可以证明该借款用于被告李X、刘X夫妻共同生活,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X也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一、被告李X偿还借原告李XX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2日起每月按本金的2%给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X、刘X承担。

上诉人刘X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1、2017年11月21日,被告李X给原告李XX书写的10万元借条一张;2018年5月23日,被告李X向原告李XX出具保证书一份;2018年6月26日,被告李X重新向原告李XX出具借条,借条约定被告李X在未清偿借款前,每月向原告李XX支付4000元利息。2、银行转账明细,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3、2018年4月12日,被告李X、刘X签订离婚协议书,证明被告李X、刘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4、被告李X经营的水果店营业执照显示该水果店系李X个人经营。5、原告李XX提交保函费发票、民事裁定书、汇款凭证,证明原告为主张债权产生的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260元。6、2017年12月30日,被告李X向被告刘X转账5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上诉人李X给被上诉人李XX书写的10万元借条一张真实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李XX已经履行了交付金钱的义务,李X未按照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履行还款义务,被上诉人李XX起诉要求李X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该借款虽是被告李X以个人名义所借,但系李X、刘X夫妻存续期间发生,卷中有债权人申请调取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产生借款后被上诉人李X曾向上诉人刘X进行汇款,由此可以证明该借款用于李X、刘X夫妻共同生活,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X也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宝义律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律师实务与专业领域的研究,担任多家企业、个人的法律顾问。执业过程中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乐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9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知识产权、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