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曾代理过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作为公司股东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因拖欠房租被起诉,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当事人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原告要求三被告,即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司股东和实际使用房屋的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接受委托后,我们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看他是希望由个人承担债务还是由公司承担债务,他明确表示最好只判决个人承担债务,不希望公司被牵扯进来。此后,我们在案件代理中以“合同相对性”进行抗辩,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最后只判决公司股东一人承担债务。
“合同相对性”作为原《合同法》中提纲挈领的条款,在第八条做了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更是对这一原则进行了强化:“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解决了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我们应该告谁的问题。当然,关于前文提到的这个案件,如果当事人系希望由公司来承担债务,我们亦可采用另外的思路代理,也就是援引法条中“除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