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一个比较高风险性的担保方式,首先股权的价值怎么确定,抵押的股权的保值性,抵押权的实现等方式都需要进行约定,笔者就起草的股权质押合同进行总结:
质押股权的状态的调查:质押股权的股东是否全额出资;质押的股权是否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如果是的话,还需要进行商务部前置审批,然后才能够工商登记质押;质押股权是否已经质押;如果是两个比较外资公司作为质权人的话,而质押方为内资企业,也需要接受商务部关于外资并购内资的前置审批;如果是两个大的公司合并,而生意上的往来又往往是上下游关系,股权质押还需要通过反垄断审查,申请反垄断审查是自愿的,非强制。
质押股权的范围:首先是股权本身,另外就是一个股权收益也应当列入质押物的范畴;
担保范围: 我起草的质押合同是双方生意往来因为账期和额度的缘故,一直会有变动数额的欠款,我约定的担保范围应当包含欠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以及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对于实现质押权和债权的费用,我进行了列举,将律师费、差旅费、拍卖费等费用都算进去。
主合同变更。因为是生意上的往来,所以担保并不针对的是某一个合同,因此需要特别列明主合同的变更不影响股权质押的效力。
陈述与保证条款:该条非常重要,因为就算进行了前期的尽职调查,也有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者信息延迟的原因,对一些对于股权价值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的忽略。A.股权质押往往要牵涉公司章程内关于股权质押程序,有的需要股东会批准,有的需要董事会批准。需要查询质押公司章程,以完成合格的内部授权程序。B.材料真实性的保证,股权质押的价值的评估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对方的财务数据,如果对方财务数据上有出入,特别是想一些担保等或有债务的隐瞒。质权人需要对质押方的财务数据进行评估。C.重大资产没有抵押或者出质,并对重大资产处置、减资、组织机构变动、重组、破产、解散和为第三人提供担保、重大诉讼等事项进行约定。必要时派驻一名到质押公司,作为董事会成员,并对董事会的权力进行约定。当然选择股权质押,往往是看中其灵活性和对质押方的经营影响比较小等优势,所以对于一些干涉质押方经营的条款,需要双方协商,已达到既能兼顾股权质押的灵活性,又能保障质权人的权益。
违约责任条款。该条款非常重要,没有违约条款的合同往往就会变成君子协定,特别对于股权质押这种模式的融资来讲,质权人为应对质押股权的价值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以及质权人对质押公司的经营没有缺乏话语权等不利因素,质权人需要用违约责任条款来予以弥补。
关于主合同为企业间借贷,而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当时起草合同时有予以考虑,但现在形势变化了,之前企业间借贷在各个地方的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一,有的地方认为为有效合同,但必须是自有资金借贷,有的地方认为决定无效,无论是否是自有资金,最近最高院再审案例(2013)民申字第02037号中对于自有资金借贷的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予以认定。而我在起草合同时,该再审判决没有出台,企业间借贷关系被无效掉的风险仍然很大,即使在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质押仍然有效也是无效的条款,因为根据最高院在(1998)经终字第184号的态度,国内独立担保是无效约定。因此法院这边的司法口径不利的因素比较明显,因此我在起草合同时,约定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