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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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拆迁安置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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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网络名誉侵权的司法认定及相关法律问题剖析

发布者:王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网络法律 |1289人看过

关键词:网络侵权-名誉侵权-管辖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秦某,非沪籍,在上海经商,长期居住在上海,但没有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或者临时居住证。2014年年底,原告的生意伙伴张某与秦某合作,发生矛盾,心生怨恨,遂离开秦某公司,离开后,多次在大型论坛诽谤秦某,说秦某私吞合作款等等,秦某通过朋友处了解到张某的侵权事实,遂找到本律师。本律师通过搜集证据,对相关侵权证据进行了保全,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起诉张某,法院判决秦某构成诽谤,侵害了秦某的名誉权,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在各大论坛发帖道歉,并赔偿秦某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析:

21世纪是网络社会,网络给我们带来了巨大信息传播便利,也为各种网络侵权提供了各种便利,为权利人维权带来了巨大的不便。本案中,本律师通过搜集证据,固定侵权证据,查实侵权人,最终为权利人恢复了损害的名誉,让侵权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本律师综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就网络侵权总结了一整套诉讼办案经验,现总结如下:

一、网络侵权案应当在哪里起诉?

上海是国际大都市,很多权利人虽然户口不在上海,但实际生活都在上海,在遭遇到网络侵权都是希望在上海起诉,除了方便,也是看重上海公正的司法环境。那么如何在案件双方户口都不在上海且无法提供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在上海进行网络侵权类诉讼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此,本律师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保全,该保全地法院有管辖权。

二、怎么锁定侵权人?

网络侵权由于其非实名制,且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锁定侵权人非常困难。本律师通过联系论坛管理人,让其提供相关信息,通过论坛注册所用的QQ号和手机号码,锁定了侵权人。

三、怎么书写诉讼请求?

网络侵权由于其反复性,侵权人很可能转换平台继续侵权,因此本律师在书写诉讼请求的时候,特别加入了“停止侵权”条款。事实上,后来侵权人在其他平台继续侵权,后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最终警告对方,如果继续侵权,将承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

四、经济赔偿金额怎么书写?

网络侵犯名誉权,是侵权案件,侵权人需要承担权利人支付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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