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被告提交的离职员工清退单中关于破损的记载是原告离职后酒店再加上去的,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离职时签的离职清退单并没有破损赔偿的数额,是原告离职后酒店单方面加上去的,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原告并不予承认。原告庭审中已举证离职时签的请退单,并无破损的记载。
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相关条款约定酒店固定资产破损损失要原告承担,同时在原告的工作职责中也没有提到要赔偿酒店破损损失。
3、被告提供的报废及破损报告为酒店内部政策,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甲方按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或告知乙方。但事实是被告在原告在职期间并未对原告进行告知或者公示,该报告原告从未知晓。因此该政策为酒店单方政策,并未经过原告的同意便用于此案中,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也提出,若当时知道此规定,根本不会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
4、被告提供的酒店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虽有原告签名,但不能证明原告对破损负责。同时,原告在入职时双方也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情况进行交接,因此被告提供的上述报告并不能作为要求原告赔偿的依据。
5、被告提到的酒店餐饮部相关同事在离职时对破损进行赔偿的事例,与本案无直接关系。裁决书仅就原告参与过酒店同事赔偿的事实来判定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且裁决书中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支持上述裁决,这显然是对原告的不公平。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绍兴某化工公司与绍兴某丝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