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1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起诉之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裁判要旨】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对收入损失原则上虽采定型化赔偿,以客观方式计算,但同时也兼顾主观损害的填补和个别正义的实现,对确有斟酌必要的特殊情形以客观方式结合主观方式计算。受害人虽然评定了伤残等级,但在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应当认定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间应仅限于定残之日至死亡之日
裁判规则2
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又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实际生存期限进行计算。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伤残导致未来的收入减少或丧失生活来源,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因此,残疾赔偿金设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受害人将来生活,与受害人的身体、生命健康联系极为紧密,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该权利随权利人生存而存在,随权利人死亡而消灭。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定残后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的,该事实的发生使得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实际生存期限进行计算。
裁判规则3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因交通事故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剔除受害人自身已有残疾部分,侵权人仅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侵权行为所致损失应以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限,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该残疾部分所对应的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并无因果关系,也并非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侵权责任法不仅旨在通过救济来维护私权,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而且还要兼顾社会中人们行为的自由,保证每个民事主体对其行为具有合理的预期。对于侵权人而言,因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也不应加大其责任,将受害人造成的事故前后损失的差额作为其赔偿范围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因交通事故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剔除受害人自身已有残疾部分,侵权人仅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4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实际生存年限超过已赔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的,有权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二条(现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赔偿权利人仍可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交通事故发生于该解释实施之前,但是受害人起诉时该司法解释是有效的,且主张的是该解释实施之后的残疾赔偿金,该司法解释可以在本案中适用。
裁判规则5
受害人因伤致残并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调整残疾赔偿金。
【裁判要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而其所从事的特殊职业对身体的灵活性有较高要求,本起交通事故必然降低其继续从事该职业的能力,且证人证言及相关专家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等也证实了这一客观事实,故原审法院对于残疾赔偿金酌情予以调增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6
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多次受伤并且构成同等伤残等级,且已就该部位功能障碍所导致的该等级残疾获得相应赔偿,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
【裁判要旨】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劳动能力缺损造成损失的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同一性质引起的多次损害结果,经先后评残被评定为同一伤残等级,受害人因残疾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该等级伤残标准确定,因其已就该部位功能障碍所导致的该等级残疾获得相应赔偿,且残疾赔偿金已从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则5.1(现参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2)“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之规定,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
注: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文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2 规定,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裁判规则7
经法定程序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部位功能丧失的程度达不到评残标准,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受害人的伤情不构成伤残。
【裁判要旨】因一审期间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存在瑕疵,且对于是否构成伤残的认定有重大影响,二审法院启动重新鉴定并无不当。经二审法院重新委托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受害人受伤部位功能丧失的程度达不到评残标准。该鉴定意见是经法定程序委托作出,鉴定依据客观真实,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认定受害人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8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颌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张口受限,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2.22)所列标准,可以适用该条标准评残。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颌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张口受限,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2.22标准所列要素。该条标准未限定张口受限程度,受害人术后遗留张口受限Ⅰ度伤情,可以适用该条标准,构成九级伤残。
裁判规则9
膝关节活动度受损程度会影响伤残等级的认定,故人民法院对鉴定机构在受害人邻近膝关节内固定物未取出情况下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对于伤残等级的鉴定,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裁判要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术后内固定物邻近膝关节处,膝关节活动度受损程度会影响到伤残等级的认定,故鉴定机构在受害人内固定物未取出情况下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对于伤残等级的鉴定,受害人可待其体内固定物取出后另行主张。
裁判规则10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6对永久性植入式假体的描述为不完全列举,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曾做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并在事故发生后行髋关节假体翻修术,有权引用该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裁判要旨】《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附则6.6对永久性植入式假体的描述为不完全列举,即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包括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但并不仅限于上述三种假体。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曾做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并在事故发生后行髋关节假体翻修术,仍然有权引用《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5.9.6.5之规定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裁判规则11
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经鉴定只是诱发疾病进行性加重因素,在计算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时应当考虑参与度。
【裁判要旨】受害人的伤残既有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又有原有疾病的原因,且原有疾病是导致现有损害的主要原因,车祸致伤只是诱发疾病进行性加重。法院可依据参与度鉴定意见,对受害人原有疾病和本次交通事故对损伤后果的作用力予以区分后确定相关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定残后的护理费。
裁判规则12
法院为查明案涉专业领域的客观事实,准许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受害人拒不配合进行鉴定导致其损伤是否构成伤残的事实无法查明的,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法院为查明案涉法医学检验专业领域的客观事实,准许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受害人作为被鉴定对象,经法院释明后仍明确表示不配合进行鉴定,导致对受害人主张其损伤构成伤残的事实无法查明,对其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受害人可待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后另行主张相关诉请。
裁判规则13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受害人同时满足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时,有权请求行为人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
【裁判要旨】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的前提条件仅限于三种情形:“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残疾赔偿金获得支持的前提为“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即“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且“赔偿权利人没有生活来源”。
裁判规则14
受害人因春节及疫情防控影响未能在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连续登记的,不能视为居住的中断,受害人有权主张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居民收入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裁判要旨】受害人提供流动人口登记表、工资证明、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某地系其经常居住地,流动人口登记表显示其有一段时间未在该地,但系春节休假及疫情防控导致的,不能视为居住的中断,受害人可以主张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居民收入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裁判规则15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其主张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事故发生于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适用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较为客观合理。
裁判规则16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已经公布的上一年度省级(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的标准。
【裁判要旨】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已经公布的上一年度省级(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的标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