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晓峰|时间:2023年05月22日|8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3月14日,原告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车辆损失险等,并投保不计免赔险。后在保险起见内,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本案原告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经交警委托对事故车损进行认证,原告车损为44415元、另一车车损为7100元。原告为事故向对方垫付了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认证费等费用。原告持相关资料多次到被告处理赔,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赔。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诉讼数额计算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理赔责任。本案原告就其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理赔。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价格有异议,但却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原告关于车损价格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支出的施救费,系事故发生后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不属于间接损失,且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间接损失不予理赔的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施救费,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支出的认证费600元,因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对车损进行了评估,故交警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有利于减少双方的争议,能起到及时固定事实证据的作用,并无不当之处,原告为此支出认证费亦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支持的原告的损失,均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且原告投保有不计免赔险,故保险公司应予全额理赔。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4415元、施救费520元、认证费600元,以及原告向第三者支付的车辆损失7100元,以上合计52635元。
案件受理费1116元,邮寄费30元,均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