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晓峰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山东

董晓峰律师

  • 服务地区:山东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山东鲁和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69869109点击查看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原告在律师帮助下起诉至法院,最终获得赔偿

发布者:董晓峰|时间:2023年05月22日|8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3月14日,原告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车辆损失险等,并投保不计免赔险。后在保险起见内,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本案原告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经交警委托对事故车损进行认证,原告车损为44415元、另一车车损为7100元。原告为事故向对方垫付了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认证费等费用。原告持相关资料多次到被告处理赔,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赔。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诉讼数额计算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理赔责任。本案原告就其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理赔。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价格有异议,但却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原告关于车损价格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支出的施救费,系事故发生后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不属于间接损失,且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间接损失不予理赔的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施救费,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支出的认证费600元,因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对车损进行了评估,故交警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有利于减少双方的争议,能起到及时固定事实证据的作用,并无不当之处,原告为此支出认证费亦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支持的原告的损失,均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且原告投保有不计免赔险,故保险公司应予全额理赔。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4415元、施救费520元、认证费600元,以及原告向第三者支付的车辆损失7100元,以上合计52635元。

案件受理费1116元,邮寄费30元,均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 全站访问量

    75997

  • 昨日访问量

    6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董晓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