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晓峰|时间:2023年05月18日|10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公司作为甲方,黄某作为乙方,签订承包合同一份,乙方向甲方承包桑塔纳轿车一辆,时间为一年。乙方承包甲方教练车时,每辆教练车乙方向甲方交纳车辆押金4万元。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以直接从甲方的押金中扣除违约金或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保证每月至少招收5名学员,每年每辆教练车上的学员人数不少于60人。如果乙方在承包期间内,连续两个月该辆教练车上的学员达不到约定人数,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终止合同,并且不退回押金。乙方招收学员的学费由甲方管理,乙方招收每名学员的学费为3790元,甲方从乙方招收每名本市学员的学费中扣除2090元(含670元考试费)作为教练车的使用费;对于乙方招收的外地学员,甲方从乙方招收每名学员的学费中扣除2190元(含670元考试费)作为教练车的使用费。学费中剩余的部分在乙方招收学员科目三成绩合格后十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乙方招收的学员数额达不到约定的,甲方可以按照差额直接从乙方所缴纳的押金中扣除车辆使用费。若主管部门培训费提价,甲方根据和乙方现行的培训费的分配比例,对提价的培训费甲乙双方合理分配。乙方必须保证每期学员考试合格率达75%以上,如乙方该期学员的考试合格率达不到约定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考试学员培训费的10%的违约金。甲方在乙方按时交付车辆后30日内返还乙方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押金。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承包期满,乙方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阐明是延续合同还是终止合同。如没有提出书面申请,则本协议延续继续有效,期限为一年,依此类推。
A公司收取车辆押金4万元,尚未退还黄某。根据合同的履行事实,黄某因未完成招生人数实际应当承担的教练车使用费应为14910元;未达到考试合格率应承担违约金3744元。黄某应承担的车辆使用费和违约金合计18654元。
原告提供承包合同、收款收据、收条、民事判决书1组,证实被告收取原告押金4万元,应当返还21346元的事实(40000元-18654元)。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招够人数,押金不应退还。
原告黄某委托董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押金2134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告未按照约定招够人数,押金不退。
法院认为,原被告挂靠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收取原告押金4万元事实清楚,扣除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的教练车使用费14910元;未达到考试合格率违约金3744元,余款21346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押金2134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押金21346元。
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