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某,强奸罪,从轻判决3年有期徒刑。见旅检刑诉(2006)108号起诉书。
2、冯某、强迫卖淫罪,轻判6个月。见沈大检刑诉(2007)717号起诉书。
3、李某、贩卖毒品罪,轻判,见(2008)于刑初字第201号判决书。
4、刘某、合同诈骗罪、轻判,见(2007)沈刑二初字第17号判决书。
5、温某、抢劫罪、轻判,见(2008)沈刑一初字第65号判决书。
6、王某、盗窃罪,本田车20辆,涉案金额351.58万元,本人130万元,有期徒刑15年轻判,见(2008)沈刑一初第46号判决书。
7、兰某、盗窃罪,涉案金额400余万元,本人200余万元,有期徒刑15年轻判,见(2007)沈刑一初第212号判决书。
8、王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代养奶牛为名誉,涉案6千余万,轻判,见(2006)沈刑二初字第20号。
9、高某、绑架罪辩为非法拘禁罪,定性该变,见(2007)于刑初字第579号判决书。
10、杨某、故意伤害罪辩为聚众斗殴罪,定性该变,见沈刑诉(2007)234号起诉书。
11、孙某,故意伤害罪致死案,轻判,12年有期徒刑,见(2006)沈刑一初字第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