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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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诈骗罪变为掩饰、隐瞒犯罪,涉案金额两百多万元,最终从建议量刑十年以上争取到实际判刑三年。

发布者:王灿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7日 3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基本案情

杨某,男,21岁,在校大学生。20206月中旬至7月间,杨某在其暑假期间经亲戚介绍,与陈某、高某等人一起,使用自己的支付宝、微信或者银行账户为诈骗分子走账,在十天之内洗钱金额达到了两百多万元,并从中获利两千余元。杨某后于2020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以涉嫌诈骗罪进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二、律师辩护意见

本案中,王灿律师代理被告杨某,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杨某不是专门从事帮人走账、贩卖银行卡的人员,自从开展断卡行动以来,重点打击的是这种专门提供银行卡,专门替人洗钱的这些人员。但是本案中,杨某是一名大学生,因为疫情影响,所以没有上学,然后在他舅舅陈某以及高某的介绍下,才做了错事,他自己也是受到他人的蒙蔽,虽然他走账行为触犯了法律,另外一方面,他自己也是受害人,本身有个很好的前程,却认为自己的一时糊涂,让自己身陷囹圄。

2、杨某也是受陈某、高某的雇佣从事这个行为,不管是犯意的提起、还是犯罪方法的传授、还是违法所得的分配,都不是杨某,而且在整个帮人走账的过程中,全程都是受高某、周某的指挥,因此,杨某在整个犯罪行为中的做用和地位都比较低,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考虑到杨某系在校学生的情况,辩护人认为应该对其减轻处罚。

3、他们所洗的账户都是三级及以上账户,并不是诈骗资金直接打入的一级账户、也不是二级账户,可以说钱在打入他们的支付宝的时候,这些钱都已经被洗过两次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被列为妨碍司法机关活动罪一章,而本案中,杨某到案后,就第一时间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妨碍司法机关正常的侦查活动。

4、2021年4月1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法释(2015)11号做出了修改,修改了部分数额标准,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虽然没有对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修改,但已经认识到数额标准的规定可能造成的本罪的量刑高于上游犯罪原生罪。从司法机关对该罪名解释对数额规定的放开。对于该罪名也要综合考虑的性质、情节、以及行为本身的危害后果。而本案中洗的是三级以上的账户,可以说处于洗钱的末端,相对于一级、二级账户来说,从性质、情节相对较轻。

5、杨某在归案后,一直都能够做到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也一直认罪认罚。杨某也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也系初犯。杨某的获利数额较少,犯罪时间较短,本案中,杨某帮别人走账,仅仅获利两三千元,获利较少,而且仅仅做了十余天的时间,犯罪事件也较短。杨某的家人也愿意积极的替杨某退出违法所得,以及缴纳罚金。

最后,杨某是在校的大学生,还未进入社会,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认识,也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才会误入歧途。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中也提出,轻轻重重的司法理念,对重罪的人要以更重的刑罚来去打击,对于轻罪的人要以更轻的刑罚来挽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犯罪期间的最高刑是七年,很难说这是一个重罪,也希望法庭能够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在杨某已经认识到错误,也愿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对杨某判处缓刑。

办案效果

1、提出本案定性错误的问题,最终从诈骗罪变更为更轻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判刑三年,处罚人民币五万元

王灿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向办案机关提出,本案的定性不准确的问题,当时,公安是以诈骗罪进行报请逮捕的。王灿律师认为本案不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应当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提出了定性错误的法律意见,最后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了王灿律师的法律意见,从诈骗罪变更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厘清辩护思路,准确确立从犯、是否属于重点打击人群、法律修改的立法本意等辩护要点。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深入研究当下理论观点和实务判例,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分析本案具体情节,经过研究、论证、分析,考虑到法律适用与社会效果,准确确立本案的辩护要点。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绝大部分辩护意见,对本案当事人从轻处罚,做到了对当事人的有效辩护。

王灿律师的专业法律执业技能和敬业精神再次得到了涉案当事人及办案单位的高度认可。

、本案对当代大学生的启示意义

近年来由于电信诈骗的猖獗,因所谓“走账“、出售自己银行卡最终被定罪的情况屡见不鲜。现在的大学生由于受网络上形形色色的信息影响,被各种消费主义陷阱迷惑,消费水平高,但是本身受限于年龄、环境等因素而导致经济实力又有限,对法律的了解也并不多,社会经验不足,容易误入歧途,发生上述案例这种情况。

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杨某作为在读的大学生,本来有着光明的前途和美好的未来,但仅仅是因为自己的一时贪念而最终身陷囹圄,与家人朋友远隔高墙,也留下了一生的伤痛和污点,这是对大学生朋友们的一记警钟!

衷心地希望大学生们能够多多考虑自己和亲人,不要觉得犯罪距离自己很远,平时要多多学习法律,不要做法盲。不要轻信别人的一面之词,更不要等到身陷囹圄才悔不当初。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