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徽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68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和合法权益,以及选择最准确、最安全、最有效、最迅速的达到当事人的合法目的。因此,每一个案件都不可复制,每一位当事人的法律方案都需要量身定制,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个调解离婚的案例,突出了律师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结案报告
一、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陈某某自1995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6年6月6日在濮阳市市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因原被告感情不和,2014年9月10日,刘某某向濮阳市华龙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 代理情况
2014年9月4日,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郭徽律师担任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中刘某某的一审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与委托人沟通以便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委托人对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真实想法,已有证据是否能够满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进而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其收集证据。通过沟通,我发现当事人对调节的愿望及其强烈,并且争议焦点主要在离婚后,刘某某与陈某某对于现金财产的补偿与分割上,通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节意愿,并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三、 案件结果
2014年9月22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华法民初字第552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1、双方于1994年6月6日在濮阳市市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现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于1998年7月27日婚生以子刘某,暂由被告陈某某抚养,原告刘某某支付刘某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20000元,于2014年9月23日前付清;原告刘某某有探视刘某的权利,每周六探视,被告陈某某有协助对方探视的义务;
3、双方共同财产:坐落于濮阳市庆北小区086—01,房产证号为濮房字第31—010354号的房屋一套及该房内财产归原告刘某某所有:坐落于濮阳市市辖区111—27—038—2—07,房产证号为濮房权证市字第2007—12176号的房屋一套及该房屋内财产归被告陈某某所有;双方于2015年3月23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原告刘某某支付被告陈某某补偿款700000元,于2014年9月23日前支付380000元,剩余320000元于2015年3月23日前付清;
4、双方其他互不争执;
5、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负担。
四、办案感想
1、经营感情并不是一件容易在事情,在此次离婚诉讼中,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原被告人生观、价值观的差距逐步变大,原告常年在国外工作等等。
2、在此累财产争议不大的案件中,有效的调节,适时合理的沟通是促成调节的关键,不仅提高我律师的办案效率,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更能有效的解决原被告争议焦点,化解矛盾。
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徽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和合法权益,以及选择最准确、最安全、最有效、最迅速的达到当事人的合法目的。因此,每一个案件都不可复制,每一位当事人的法律方案都需要量身定制,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个调解离婚的案例,突出了律师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结案报告
一、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陈某某自1995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6年6月6日在濮阳市市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因原被告感情不和,2014年9月10日,刘某某向濮阳市华龙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 代理情况
2014年9月4日,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郭徽律师担任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中刘某某的一审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与委托人沟通以便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委托人对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真实想法,已有证据是否能够满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进而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其收集证据。通过沟通,我发现当事人对调节的愿望及其强烈,并且争议焦点主要在离婚后,刘某某与陈某某对于现金财产的补偿与分割上,通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节意愿,并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三、 案件结果
2014年9月22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华法民初字第552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1、双方于1994年6月6日在濮阳市市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现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于1998年7月27日婚生以子刘某,暂由被告陈某某抚养,原告刘某某支付刘某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20000元,于2014年9月23日前付清;原告刘某某有探视刘某的权利,每周六探视,被告陈某某有协助对方探视的义务;
3、双方共同财产:坐落于濮阳市庆北小区086—01,房产证号为濮房字第31—010354号的房屋一套及该房内财产归原告刘某某所有:坐落于濮阳市市辖区111—27—038—2—07,房产证号为濮房权证市字第2007—12176号的房屋一套及该房屋内财产归被告陈某某所有;双方于2015年3月23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原告刘某某支付被告陈某某补偿款700000元,于2014年9月23日前支付380000元,剩余320000元于2015年3月23日前付清;
4、双方其他互不争执;
5、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负担。
四、办案感想
1、经营感情并不是一件容易在事情,在此次离婚诉讼中,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原被告人生观、价值观的差距逐步变大,原告常年在国外工作等等。
2、在此累财产争议不大的案件中,有效的调节,适时合理的沟通是促成调节的关键,不仅提高我律师的办案效率,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更能有效的解决原被告争议焦点,化解矛盾。
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徽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