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骏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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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防疫规定导致公司受罚,公司能否向员工追偿?

作者:赵骏峰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6次举报

  基本事实:张三与某出租公司曾于2020年1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承包营运合同书,合同约定张三担任出租车司机。某出租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出租公司驾驶员张三于2020年3月17日由澳门转至珠海乘坐航班返回北京,在新冠肺炎隔离观察期内擅自驾驶×××号出租汽车运营……某出租公司……未严格对返京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排查检查,未履行督促返京出租汽车驾驶员居家隔离观察的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隔离观察期的驾驶员上岗作业,其行为构成因管理不善,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严重……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某出租公司主张张三隔离观察期内驾驶该公司出租汽车运营,导致该公司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罚款30 000元,应赔偿上述经济损失。

      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某出租公司不服仲裁处理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张三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予以缺席审理。

      某出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张三赔偿经济损失30 000元;2、由张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张三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因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三在2020年3月北京市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未遵守居家隔离观察规定,擅自驾驶出租汽车运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某出租公司因此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罚款30 000元,张三理应对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正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某出租公司确存在管理不善,亦应对此承担一定过错责任。综上,张三应向某出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一审法院酌情予以认定。

       张三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判决:张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7 000元。

      某出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某出租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出租车运营时间是不可控的,张三擅自驾车外出,某出租公司并不知情,对本案所涉罚款不应承担责任。

      张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张三外出回京已向社区报备,且未能与某出租公司取得联系,与某出租公司电话及微信联系均无人理会。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三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进行出租运营,被给予行政处罚,某出租公司亦因此被罚款30 000元,对某出租公司该笔损失,张三应承担主要责任。张三上诉主张已经和社区报备,但其作为密切接触不特定人群的出租车司机,同时应向某出租公司进行报告,并自行居家隔离。现张三违反防疫规定外出运营,存在主观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就此承担相应责任。张三上诉主张联系不上某出租公司,该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即便如此,也不得违反国家的疫情防控政策。

      某出租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司机的外出及运营情况,应该全面担负管理职责,严格落实防控责任。本案中,某出租公司管理缺失,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已经列明。某出租公司对其所受罚款,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酌定张三向某出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 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鉴上所述,张三、某出租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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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骏峰律师,2017年从业以来,接触参与并办理了300多起诉讼案件,擅长各类刑事和民事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社会的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海
  • 执业单位:内蒙古邦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320********7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