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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转!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涉嫌4个罪名,死者家属能赔多少钱

发布者:彭天源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3975人看过

坠江事故女司机没逆行!万州警方28日下午通报#重庆大巴车坠江#事件称,28日10时08分,一辆公交客车与一辆小轿车在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客车坠入江中。经初步事故现场调查,系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根据调查访问、调取公交客车沿线监控视频,初步确认当时公交客车上共有驾乘人员10多人。目前事故原因正进步调查中。

来源:法律读品,首发于法律路上


悲痛!


今天上午,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上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私家车与一辆公交车(22路)相撞,导致公交车坠入长江。


事故发生后,有媒体披露,事故发生前,私家车女司机逆行,引发了网友的愤怒。

如果确实是女司机逆行,那么她将涉嫌什么罪名?


第一,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女司机的主观心态为过失,虽然对于逆行行为是故意,但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持反对的态度,目前也尚无证据证明是故意,因此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许多不是学法律的人可能觉得女司机的行为不就符合这个法条吗?为什么不构成。


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兜底罪名,在刑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不适用该罪名。例如失火、过失投毒、过失爆炸等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等等。


第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逆行属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重大的人身伤亡,该罪名似乎确定无疑了。但是还有一个罪名更加符合。


第四,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失火及过失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长江二桥上逆行,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判断:此次逆行,是否与失火及过失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一样的相当性,大家可依据常理及一般社会观念来判断。


实际上这种情况既符合交通肇事罪也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上称为法条竞合,处理原则就是从重处罚,哪个重判哪个。


然而,根据@平安万州最新消息,反转了!


警情通报


10月28日10时08分,一辆公交客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经初步事故现场调查,系公交车在行使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根据调查访问、调取公交车沿线监控视频,初步确认当时公交客车上共有驾乘人员10多人,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该通报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公交车在行使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如果情况属实,那么涉嫌犯罪的可能是公交车司机了。


第二,女司机驾驶的小轿车属于正常行驶,并未逆行。


第三,该通报只是初步调查,最终结果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因此,如果按照目前最新通报,在法律上如何分析?


第一,可能没有刑事责任问题。因为公交车司机基本上已经死亡了,类似事件中,公交车公司并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奇迹司机生还,依然面临刑事审判。


第二,公交车公司将面临巨额赔偿。在法律上,司机的过错,民事责任应由公交车公司来承担,乘公交车受伤,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在违约之诉中,不可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在侵权之诉中是可以的,因此受害者家属应选择侵权之诉,并可以主张赔偿。

每当事故发生,总有许多谣言。前天重庆恶妇砍杀幼儿园儿童事件发生后,有整容医院假装权威医生,称可以免费治疗,发布消息,引发大量转发。


有人发谣言称是恐怖事件,被行政拘留。


而这次,有人早早给轿车司机贴上女司机标签,却忽略了她也可能是受害者。在真相调查公布之前,希望大家不传谣,不信谣!


虽然机会渺茫,但还是衷心祈祷,希望奇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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