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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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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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剩下的只是一地鸡毛

发布者:张立军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7日|分类:医疗纠纷 |2434人看过

一、案件回顾

风湿骨病怎么办,每天早晚喝鸿茅;肾虚尿频怎么办,补肾强身喝鸿茅;脾胃虚寒怎么办,健脾养胃喝鸿茅;气虚血亏怎么办,补气补血喝鸿茅。六十七味药材好,呵护爸妈更周到;一瓶鸿茅酒,天下儿女情!鸿茅药酒每天两口把病喝走!不管你是不是爱喝酒的人,只要你经常看电视,都会看到铺天盖地的鸿茅药酒广告,“鸿茅药酒每天两口”也成了最强洗脑词。

(一)2017年12月19日广州医生谭勤东在网络上发帖《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点击量2241次。

凉城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鸿茅药酒"声誉被损害案已移送检方审查起诉。2017年12月22日,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到凉城县公安局报案称:互联网上有人对“鸿茅药酒”进行恶意抹黑,称鸿茅药酒 是“毒药”。网上的大量不实言论和虚假信息,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给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凉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2日立案侦查,经查《中国神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系广州谭某所写,并在网上进行大量传播,谭某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凉城县公安局于1月10日对嫌疑人谭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月2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其逮捕。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3月12日向凉城县公安局提交了一封申诉书。其中写道,他写文章主要是忠告那些老年人,特别是高血压、冠心病和其他心血管疾病的老年患者不要饮酒,更不要盲目轻信“鸿茅药酒”的虚假广告宣传。他还表示,其并非鸿茅药酒的同业竞争者,“发帖不以任何商业利益为目的”。对于其网帖中的“毒药”二字,谭秦东表示,文章标题拟定上或有不妥之处,但在文中没有捏造任何虚假事实,不能仅看标题定其损害商品声誉的罪名。他在申诉书中表示,作为医生,他清楚“药酒是药不是保健品,有具体适应症、禁忌症和严格的剂量要求,‘对症是良药,滥用如毒鸩’。如果厂家在广告中夸大疗效,淡化适用症、禁忌症和严格的剂量要求,给患者带来严重后果,‘良药’变‘毒药’绝非危言耸听”

(四)2018年4月16日,中国医师协会官网发布关于鸿茅药酒事件的声明。全文如下:

2018年1月25日,中南大学麻醉学专业硕士毕业生谭秦东医生的妻子收到其丈夫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的《逮捕通知书》,该案源于2017年12月19日谭秦东的一篇名为《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

中国医师协会认真阅读了《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公安局2018年4月15日的官方微博,我们认为刑法应当谦抑。据此,我们正在设法联系谭秦东的妻子,以进一步了解案情,我们愿意为谭秦东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我们呼吁:

1.各医药企业应严格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发布广告;2.对于涉及药品的不同观点应慎重对待,以示对生命负责;3.公权力机关应慎重对待不同学术观点和言论,防止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二、罪与非罪

因言获罪,古今有之。但谭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发表了一篇关于鸿茅药酒的质疑文章而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是其万万无法预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正如中国医师协会所言:“刑法应当谦抑”,作为实施法律的司法机关要严格把握立案标准,并从以下方面展开工作:

(一)从客观行为上看,谭医生的文章是否系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

纵观谈的文章,笔者认为文章内容系其对鸿茅药酒功效、功能的正常的学术观点表达。作为医生的谭某其在职业过程中必然会对涉嫌夸大宣传的药酒提出自己的质疑和反问,观点可有不同,只要其未对药酒的功能、功效、成分等做出毫无事实根据的言论即与刑法无涉。

(二)文章的发表药酒退货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

正常的商业经营过程中,因合同违约而出现退货或者拒付货款的情况当属正常。凉城县公安局又该如何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此案经过媒体曝光后,针对鸿茅药酒的舆论声讨可谓一浪高过一浪,网络上涉及的文章多达千篇,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在认定因果关系时,查证经济损失系因其在网络上最初看了谭医生的文章导致。

(三)声誉、信誉是否受损?

看了鸿茅药酒的广告,一个正常、理性的社会人一定会判断出该广告涉嫌夸大、虚假宣传。一款“药酒”,怎么会有如此神奇的功效呢?风湿骨病、肾虚尿频、补肾强身、脾胃虚寒、健脾养胃、气虚血亏,鸿茅药酒每天两口把病喝走! 照此发展,鸿茅药酒若有如此功效,可以说堪称神药,那全中国的外科门诊、外科医生要么失业、要么转行了。所以在人们心中,对鸿茅药酒的社会评价本身就没有降低或者受损。因为,你根本就无如此神奇功效。

三、公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正如谭医生所言,他清楚“药酒是药不是保健品,有具体适应症、禁忌症和严格的剂量要求,‘对症是良药,滥用如毒鸩’。如果厂家在广告中夸大疗效,淡化适用症、禁忌症和严格的剂量要求,给患者带来严重后果,‘良药’变‘毒药’绝非危言耸听”

谭的言论也讲出了作为消费者的每个个体,对该药酒的使用范围、成分、药剂量等问题提出的合理质疑?每个消费者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也是对销售者依法履行的监督权利。同时,涉事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应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各种质疑,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鸿茅药酒该如何回应舆论

面对社会一片舆论,鸿茅药药酒以“警方办案,我们不作任何回应”来回应社会公众的诉求。这显然会叫舆论更加质疑,如此的舆情处理方式,不禁会叫消费者质疑,鸿茅药酒是药、是酒、还是毒?正可谓“搬起石头砸自己脚”伤了自己,也砸了沙城公安。而正确的回应打开方式应为,将药酒的功效和禁忌交由权威的第三方机构鉴定,而非动用警权跨省抓人。如涉犯罪,我们不禁要问,鸿茅药酒的销售广告是否又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呢?鸿茅药酒如此的舆论公关,剩下仅是一地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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