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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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你如何依法追回明天才到期的欠款---浅谈未到期债权的可诉性问题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2667人看过

“未到期债权”,顾名思义,即还没有达到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未到期债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且与到期债权一样,也会遭受侵害或面临被侵害的风险,那么,此时当事人可否就未到期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支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偿还义务的情况,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起诉至法院并获得支持。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在学理上被称为预期违约或先期违约,“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明示违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为默示违约。构成明示违约,需要违约方有明确的、肯定的违约意思表示,来表明自己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将不履行债务偿还义务;而默示违约在表现形式上与明示违约有所不同,默示违约中的当事人没有明确的违约意思表示,只是在行为上表现出不再履行合同债务的意思,这在某种程度上就需要另一方当事人具有合理预见性,即预见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以上四种情形,从而据此预见对方当事人到期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定,支持当事人对未到期债权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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