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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贩卖毒品案辩护 从无期徒刑减轻处罚到八年

发布者:范明轩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762人看过

2015年年初,天津市河东区、滨海新区发生重大贩毒、运毒案件,毒品数量达到19公斤。该案第三犯罪嫌疑人金某家属找到范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经一年半的努力,被告人金某最终被认定贩卖毒品11克,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一、案情简述: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联系预谋后,由王某某购进毒品冰毒,交予李某在天津市进行贩卖。

2015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从广东省广州市“阿七”手中购买冰毒2500克后回津,陆续将全部冰毒交予李某进行贩卖,李某将其中145克冰毒交予金某进行贩卖。后王某某与李某再次预谋从广州市运输毒品到天津贩卖,于2015年1月底将16公斤毒品运至天津暂住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6年2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将该三名被告人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律师有效辩护:

范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金某,金某对办案单位所认定的事实予以否认,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辩护人到检察院阅卷后发现,本案中认定被告人金某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在开庭过程中据理力争,进行了有效的辩护。辩护提纲如下:

(一)缺少关键的客观性物证:毒品实物;(二)本案缺少作案工具电子称这一关键物证;(三)本案缺少毒资转移凭证与电话通话清单等关键书证;(四)毒品买家均未找到,且身份无法核实,本案缺少毒品买家的证言;(五)被告人金某的供述极不稳定,根据金某的供述,不能认定其贩卖冰毒145克;(六)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金某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七)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不能印证被告人金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八)另案处理人万某的供述不能印证被告人金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被告人获轻判。

法院采纳律师见后,认为:李某在多次证言中,证明王某某将毒品交给其与金某,由金某进行贩卖。对此,王某某供述予以否认。金某的供述在是否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数量等具体情节上多次反复,供述内容不稳定。现李某证言与王某某、金某供述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且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排除,故认定金某贩卖毒品145克的证据尚不确实、充分。据此,对于有证言证明的11克毒品予以认定,对其他毒品不予认定,对被告人金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金某的刑期,从一开始的无期徒刑到最后的八年有期徒刑,范律师和他的团队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最终也取得了比较理想的结果,当事人和家属对范律师团队的工作也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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