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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就可以胜诉吗?

发布者:范明轩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7日|分类:法律顾问 |1704人看过



经常有咨询者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借给别人几十万块钱,对方给我们打了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借款到期后不还钱,我们将他诉至法院,但法院却没有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没有判我们赢,为什么呢?

那下面,范律师就讲几种有借条也不能胜诉的情况:

一、借款合同无效

除《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具体到民间借贷合同中,法律还规定了五种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是:(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具有以上五种情形之一,借款合同就属无效,其中第三项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但是,即使出现以上无效情形,还有一个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果问题,并不当然地导致钱款不能追回,这就是另一个问题了,不在这个问题里讨论。

二、已超诉讼时效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按照这一制度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超过了诉讼时效,也就丧失了法律上胜诉的可能。同时,在这一制度里面又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同时需要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借款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因何种原因中止、中断了诉讼时效,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三、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

在法庭上,经常出现被告抗辩已经归还借款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被告能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多笔经济往来,导致无法分清哪一笔是还款,哪一笔是其他的经济往来,对于原告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四、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或者是欠条(尚且不讨乱借条与欠条哪个效力更强),当被告当庭表示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而原告又没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这时就需要法官根据全案情况综合判定了,谁输谁赢仅在法官的一念之间。

   范律师在多年的执业中发现,除以上四种典型情形外,还有很多非典型情形,会导致原告主张债权非常困难。“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朴素的理念往往得不到实现,在法律的世界里,杀人不一定要偿命,欠债不一定要还钱,法律讲的是证据,有自己的一套证据规则。所以,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一定要找专业律师咨询或者代理整个案件,切不可盲目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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