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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加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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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信息的认定

发布者:陈键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53人看过

技术信息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前款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技术信息的整体或者精确的排列组合或者要素,并非为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可见,技术信息作为一种技术方案,不仅包含了其各种组成要素的具体内容、还包括其要素之间的有机组合,同时还包括要素组成后的整体功效。

合作开发技术秘密信息权属的界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可见,在企业委托他人或其他企业或者研机构开发技术成果,或者由上述主体合作开发技术成果时,企业可以与上述主体就技术成果的最终归属做出约定,将技术成果归属于某一方享有;如各方当事人均未对技术成果的权属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明确约定该技术成果由各方当事人共有的,则各方当事人对于该技术成果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即各方当事人对该技术成果形成共有关系。

兼职完成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单位商业秘密?

根据《合同法》规定,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为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兼职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兼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完成的技术成果应当视为职务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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