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键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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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加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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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发布者:陈键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90人看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它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并应具备“不为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两个条件。在具体判断某一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时,我们通常考虑以下因素:该信息是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中有记载;该信息是否通过在国内使用而公开;该信息是否通过公开的报告会、交谈、展览等方式而公开;该信息是否为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获得该信息的难易程度,包括信息持有人获得或者产生该信息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以及他人获悉该信息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它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应以市场的需求为依托。

3.采取了保密措施。

对于何种措施属“保密措施”,《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1条第3款列举为:“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及“签订保密协议”等。我们认为,对员工的保密措施还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工作纪律、张贴保密规章制度等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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