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导读:
重要员工离职后自立门户或者跳槽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行业时,顺带把企业的老客户带走这一问题困扰着大部分的企业管理者。通过这个案子,相关企业可以知道如何使客户名单成为其专享的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
被告戴某、徐某原为原告C公司处职工,并分别与原告签订《员工入职协议》一份,协议中“保密规定”载明了相关保密约定与竞业限制条款。2015年7月29日、8月31日,被告戴某、徐某分别离职,其后徐某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戴某担任公司监事。
J公司等十家企业系原告C公司的客户,C公司对包含该十家客户在内的所有客户原告制作了电子版“客户档案资料”,该资料详细记载了该十家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服务内容、联系人、传真等信息,也包括影响公司业务开展的人际关系描述等交易习惯和交易内容,且该“客户档案资料”已经加密保护。徐某、戴某二人在C公司任职期间登录OA系统自身账户时需要密码,且不同身份的人员查看权限不同。
被告B公司自认其签约客户包含了该十家企业,且被告B公司将十家公司之一的J合作社作为其合作案例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展示。
法院判决:
一、被告徐某、戴某、B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C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被告徐某、戴某、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C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6万元,三方互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C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