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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加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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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商业秘密维权屡次遭受失败缘由

发布者:陈键城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476人看过

导读

集成电路被侵权人y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a公司”)以侵害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商业秘密起诉侵权人hcx,一审败诉后上诉,二审依旧败诉。为何集成电路权利人集成电路维权屡遭失败,且看何为集成电路商业秘密,及如何突破集成电路商业秘密维权

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25日,ya公司与yx线路板厂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书》。hcxyx线路板厂购买ya公司提供的线路板且背面标为“hs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计25580块,并全部支付购买费用。ya公司认为线路板是其拥有的商业秘密,hcx通过不正当途径窃取了上述信息供自己生产加工产品,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裁判

(一)ya公司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二审法院认为,通过ya公司提供的线路板可以看出,线路板上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是暴露在产品表面的,因线路板在组装成太阳能热水器控制仪表后对外出售,普通购买者可通过拆解获得相关线路板不满足秘密性,因此,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具备秘密性,不构成集成电路商业秘密。

(二)hcx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二审法院认为,yx线路板厂提供的证明hcx是假冒ya公司工作人员购买线路板的证据不能被采信,ya公司无法证明hcx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线路板,也没有证据证明hcx实施了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且ya公司生产线路板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是商业秘密,因此,hcx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三、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集成电路律师邱戈龙、陈键城分析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作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①不为公众所知悉;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③具有实用性;④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应满足:①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②不为容易获得。

本案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之所以不构成商业秘密,正是上诉人ya公司的被侵权产品不具备商业秘密所要求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导致其主张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需采用不正当手段侵权。但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本案的hcx并不知道涉案技术信息是ya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hcx不具备集成电路商业秘密侵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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