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键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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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加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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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技术开发,著作权归谁所有?

发布者:陈键城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1日|分类:知识产权 |1222人看过

【导读】

   软件开发是指对新的软件系统的研究开发。软件的技术服务是指利用已经开发完成的软件系统为他人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而所谓网站架设,通常是指架设者利用已开发完成的成熟软件,针对用户的实际需求适当调整后进行一系列的编排组合,它属于技术服务范畴。

【基本案情】

   2006425日,原告qp双与qw公司签订了一份《lhcp网站建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qw公司进行软件的程序开发,并在国际互联网上建设互联网站。被告qw公司应根据原告的要求提供程序开发、域名注册、网站建设、ICP备案以及网站后期维护的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原告所有,被告qw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软件的源代码转让他人。现原告发现被告qw公司向包括被告zdm经营的网站在内的多家网站销售原告应享有著作权的上述软件,原告起诉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被告zdm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该软件,亦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被告zdm答辩称:zdm使用的彩票合买代购软件普及版v3.02是从qw公司购买的,双方有销售合同。因此,zdm使用该软件的行为不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被告qw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的是网站架设合同,而不是软件开发合同。qw公司是使用自己开发完成的软件为原告架设网站,属于提供技术服务。原告对该软件不享有著作权,合同也未约定软件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因此,其有权销售涉案软件。经一二审法院审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qp双是否根据合同约定取得了彩票合买代购系统v3.0软件的著作权?

针对该核心问题,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陈键城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企业网站架设合同》,而不是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是qp双委托qw公司建设互联网网站,并未同时约定qp双委托qw公司开发与后台程序有关的一系列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根据行业习惯和通常认识,网站架设与建设网站的后台功能模块的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无必然联系,且结合本案案情,涉案合同约定的“网站版权”应指网站页面版权,“网站的源代码”也应指与网站页面版权有关的源代码;网站页面的内容及其变化虽然与后台模块有关,但合同约定的“网站版权”并不包括与后台程序有关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网站的源代码”也不包括与后台程序有关的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因此,qp双主张其依据合同享有的“网站版权”包括彩票合买代购系统v3.0软件的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在qp双对彩票合买代购系统软件不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qw公司销售该系统软件和升级版以及zdm依据购买合同使用该系统软件的行为不构成对qp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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