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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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作者:张彪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00次举报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我们应当正确地理解“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应当是指首要分子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对于集团个别成员所实施的超出首要分子组织、指挥范围的犯罪,不能由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之基本原则的要求。那种认为首要分子应对犯罪集团所有成员实施的所有的犯罪(不管有无共同犯罪故意)都应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不符合共同犯罪基本理论的。

(2)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张彪律师,自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超10年律师执业经历,现为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张彪律师执业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三亚
  • 执业单位: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602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