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
我国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
(1) 发生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虐待行为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这些受害者(大多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所以,长期对暴力行为采取哭泣、忍让或沉默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气焰更为嚣张。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例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
(3)施暴者在主张上出于故意的,而且,施暴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连续性的。
二、如何认定
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吵,偶而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区别开来,夫妻间争执打闹不能算做家庭暴力。
法律要求认定家庭暴力必须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比如说,仅仅是软组织轻微挫伤,或者说仅仅是暂时的皮肉之苦,次数有不是很多,很难让法院定性为家庭暴力。只有殴打行为导致了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时,法院才有可能认定构成家庭暴力了。因此,认定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必须是经常性的和严重性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从家庭暴力类型来说,最常见和多发的是身体暴力,即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其次是性暴力,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以上两种类型的家庭暴力较为常见,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于另外两种类型的家庭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由于不是针对受害人肉体的有形的暴力伤害,很多人的理解就要模糊很多,我国的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不是十分明确,还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08年3月)的规定,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这两种类型的家庭暴力表现形式较为隐蔽,举证也十分困难,目前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还缺少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