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87年在农村办理了婚礼,一直没有去登记结婚。“婚姻”期间陈某单独出资购买了某福利房一套,陈某近期与“丈夫”家庭矛盾升级,挨打后离家出走,欲与“丈夫”离婚。
【案件焦点】
陈某“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是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对于事实婚姻如何离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谓的事实婚姻离婚,也就是说通过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过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受理的,法院只受理因事实婚姻存续期间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般财产共有关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产生的,如合伙共有关系、共同出资购买的共有房屋等。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由于本案中陈某与“丈夫”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所以应按同居关系处理: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