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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发布者:王翔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545人看过

【案情】

李某原是A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因做试管婴儿经常请假,后想请长假回家休养,A公司不同意,为了不影响公司管理,安排人员与李某进行了工作交接,李某以工作交接视为A公司批假为由,从工作交接之日起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在认为属于旷工,并在十六天后发函通知解除合同,要求李某办理离职手续。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分歧】

本案中,对于李某工作交接后不来上班的行为是否属于旷工,A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A公司对李某工作交接后的工作和任务没有新的安排,李某工作交接后应视为A公司同意了李某的请假请求。A公司在李某请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

第二种意见,A公司有公司请假管理制度,李某的请假没有得到公司批准。李某工作交接后的职位没改变,管理工作的交接也需要有一个过渡期。李某工作交接后直接不上班的行为应视为旷工。A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但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A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A公司应对其规章制度是否依法制定及依法公示和告知进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出具证明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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